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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宣传、贯彻《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作者:陈波  来源: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8-06-24

自2006年12月1日颁布、施行《风景名胜区条例》以来,对石林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2008年2月2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了《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08年5月8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石林景区工作人员在景区门口向广大游客宣传、发放《条例》

宣传车在景区门口滚动播放《条例)录音进行宣传

为保障《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施行,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与时俱进地做好石林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利用工作,推进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利用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利用石林风景名胜区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于2008年6月20日针对石林景区中外游客,旅行社导游,驻景区各单位,经营户,农工商公司的广大干部、群众等为重点宣传对象宣传《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在景区大门口设立宣传展台发放宣传材料,宣传车在石林景区、石林岔路口流动播放《条例》录音。一天的活动,共发放《条例》550本、宣传画850份。
通过这次《条例》宣传活动,对景区游客、景区个体户及本地居民提高自觉保护石林资源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向景区照相人员宣传

向景区商贩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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