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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讨论通过《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作者:陈文玲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8-28

县政府讨论通过《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近日将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8月28日,石林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举行第十七次常务会,讨论并通过了《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最后修改,将于近日上报市政府并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批。
《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县修订领导小组3个多月的辛勤工作,形成了征求意见稿。7月份,石林县委、县政府两次邀请省、市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对《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征求意见和分析论证,初步形成了送审稿。8月15日,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对送审稿作专题讨论并通过;8月24日,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送审稿作了审议。目前,《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已基本成熟。送审稿分六章48条,按照“先规划、后保护”的原则,将“规划”章调到“保护”章前面,强化了规划的刚性要求;弱化了“建设”的提法,删除了“建设”一章,将有关建设的内容分散到保护和管理等章节中。与原《条例》相比,送审稿删除一章、减少一条,并对各章各条都作了修改、调整,共删除了21条,新增了20条,内容更为全面具体。
会上,石林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段增华对《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作说明,尤其对《条例》的名称、章节划分、执法主体、分级保护、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具体说明。与会人员在讨论中一致通过送审稿并按时上报审批,同时对章节中部份文字表述提出修改意见。
主持会议的县人民政府县长李忠德指出,《条例》的制订关键在于实施,下步待《条例》通过批准后,县政府将根据《条例》制订一些相关的补充规定,更好地贯彻、实施好《条例》,并要求县修订领导小组按照与会人员提出的部份文字修改意见,对送审稿进行完善、补充,使文字表述更加准确,于9月15日按时前上报审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参加会议;县委副书记裴演兵,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县旅游局局长李正平,县人大副主任朱玉和,县政协常务副主席黄桂芳、副主席苏云波等领导到会指导;县旅游局、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主要领导及县人大法工委主任、县政府办副主任列席会议。(石林县公众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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