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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8-28
中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委员会
关于印发《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文明处室
和文明员工评选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
《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文明处室和文明员工评选办法》经局党委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文明处室和
文明员工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全面提高景区文明程度,树立景区良好形象,促进石林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以“创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为目标,充分发挥文明处室和文明员工的示范作用。
第三条 文明处室是在处室建设、政治学习、工作业绩、和谐有序、遵纪守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成为思想建设、工作业绩、和谐文明等全面协调发展的处室。文明员工是在思想品德、爱岗敬业、举止文明、服务优质、团结协作、遵纪守法等方面做出表率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是文明处室和文明员工评选活动的领导机构。局精神文明办负责文明处室、文明员工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争创文明处室和文明员工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处室的文明处室、文明员工建设工作。
第三章 文明处室评选细则
第六条 文明处室评选范围包括局机关在编处室,旅游服务处以导游组、门票组、会员中心、停车场、夜景管理组为单位参加评选。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处室建设。严格执行局党委、行政的工作部署,不推诿扯皮;注重思想、政治和文化建设,能够紧紧围绕局党委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掌握和解决本处室员工思想问题,关心处室人员的成长进步。处室人员集体观念强、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工作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无重大责任事故。
(二)政治学习。处室人员认真遵守学习制度,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宣讲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处室人员积极参加学习和集体活动,不无故缺席;认真做好读书笔记和撰写心得体会,学习方法得当,效果明显。
(三)工作业绩。处室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明确,处室领导能够以身作则,真抓实干;所属职工工作积极性高,热爱旅游事业,服务意识强,注重树立形象,热情服务,工作实绩显著;处室人员团结协作,锐意进取,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没有误时、误事现象。
(四)和谐有序。处室人员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节约意识,自觉保持办公环境的卫生整洁,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处室人员衣着得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处室秩序井然,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得到认真遵守,上班时间不迟到早退,无吵架斗殴事件。
(五)遵纪守法。注重法制教育,处室人员法制观念强,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参加普法学习教育,远离“黄、赌、毒”和邪教;处室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遵守局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处室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强,无失窃、泄密、失火等问题。
第八条 否决条件:
(一)处室人员有违法违纪的。
(二)处室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工作质量不高,工作失误、失职,被游客投诉、群众举报查实的。
(三)处室人员不服从组织分配、管理,对开展正常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处室人员违反服务承诺、限时办结制、作风建设管理规定的的。
(五)经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文明员工评选细则
第九条 文明员工评选范围包括所有在职在编职工以及抽调、借调2年以上的人员。
第十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思想正、作风好、积极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抵制有悖于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想和言论;热爱集体,关心旅游事业发展,积极献计献策,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党群组织活动,主动向组织靠拢,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见义勇为,扶贫帮困。
(二)爱岗敬业。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精益求精,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时间认真履行职责,不迟到早退、离岗串岗,不上网聊天、炒股、娱乐,不假公济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平时注重学习,积极参加局党委、行政、处室和群众团体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知识学习和各种活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
(三)举止文明。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节约意识,自觉保持办公环境的卫生整洁,不乱丢乱扔,不浪费水电,爱护公物;衣着整洁,仪表端庄,讲文明、讲礼貌,言行得体,符合规范;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强,无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发生。
(四)服务优质。对来访游客与办事的同志做到一视同仁,一样热情,礼貌待人,服务周到,文明用语,耐心解释。没有“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热心为游客、为群众办事,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工作期间着工作服、戴工作牌上岗,党员同志佩戴共产党员标志上岗,讲普通话。
(五)团结协作。有大局意识,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团结友爱,互助协作,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服务意识强,认真落实保密制度,无游客投诉事件和群众举报事件,无泄密现象。
(六)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令行禁止,不顶风违纪。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严于律己;不准铺张浪费、大手大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不做有悖法律和道德的事情;追求健康向上的精神生活,不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和观看、传播淫秽物品。
第十一条 否决条件:
(一)评选前二年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二)评选前二年被局党委问责的;
(三)被游客投诉或办事人员投诉、举报查实的;
(四)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的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六)经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评选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文明处室(文明员工)每一年组织一次评选,每年12月向局创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工作领导小组申报,严格按条件进行评选。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文明办负责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结合年度工作考核一并进行,年度的先进集体必须是文明处室,先进个人必须是文明员工。
第十三条 文明处室(文明员工)的自评。各处室(员工)认真对照文明处室评分细则进行自查评分。
第十四条文明处室(文明员工)的民主测评(互评)。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召开评选会议,在不低于50人的职工中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五条 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的考评。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对照考核细则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六条 文明处室(文明员工)的计分。总分100分,由自评分、民主测评分和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评分三部分组成。其中自评分按20%计算,民主测评分按60%计算,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评分按20%计算,三项之和为处室(员工)的最后得分。总得分在80分以上的,方有资格参加评选,并填写文明处室(文明员工)申报表。
第十七条 文明处室(文明员工)的审定和命名。按照得分结果,由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命名文明处室(文明员工)。
第十八条 文明处室的比例为全局可参加评选处室的2%;文明员工的比例为可参加评选职工比例的20%。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文明处室和文明员工将通报表彰,文明处室将授予“文明处室”奖牌,文明员工则授予“文明员工”奖牌。对获得“文明处室”、“文明员工”称号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文明处室”、“文明员工”称号的撤销。获得“文明处室”称号的部门和获得“文明员工”的个人必须将奖牌置放于各处室办公室或个人办公室的显眼位置,接受监督并加强管理,如下一年评选未被列入,则由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收回并撤消其称号。在获得称号后与下一次评选之间,若处室或个人出现本办法第八条、十一条的,由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15日撤销其文明处室(文明员工)称号,收回奖牌及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文明处室(文明员工)称号的处室(员工),二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