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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0-05

一、执行机构

石林县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二、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调查人员可以以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名义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5、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及时报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备案。

6、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取行政诉讼。

三、一般程序

(一)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发现法人、组织或者公民有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

(二)进行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查人员应当回避: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调查人员的回避,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人决定。派出进行调查的风景名胜区管理保护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上级管理机关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四)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根据。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行政处罚的审查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或其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有关案件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调查人员处理意见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一般案件报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及其负责人进行审查。重大案件报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移交其他部门处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2、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载明处罚机构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印章。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九)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当事人是法人、组织的,一般由负责人签收,无法找到负责人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当事人是公民的,交其本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

2、当事人不在场,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3、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4、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资源保护管理机构代为送达;

5、无法采取以上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十)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级主管机构批准,可延长至一百八十日。

案件查处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结案报告书,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或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有关案件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调查人员处理意见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一般案件报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及其负责人进行审查。重大案件报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四、听证程序

(一)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三万元以上。

(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在告知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三)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五)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六)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3、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七)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和其他按照规定参加听证的人员按时入场就坐。

2、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3、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4、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5、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6、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7、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8、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审校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八)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人审查。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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