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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0-12
驻景区各单位,局属各处、室,局属各企业:
实施阳光政务信息服务工程,是深化政务公开,改进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开展机关作风建设活动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打造“亲民、务实、阳光”的服务型政府、建设“法治石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政务的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事,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机关转变职能,并加强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积极推进阳光政务信息服务工程建设,将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石林旅游局的“阳光政务”信息向社会、群众公开,按照石林县推行“阳光政务”相关工作要求,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和《云南省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阳光政务”工作公开事项》、《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阳光政务”工作公开事项》,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