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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行政执法制度公开文本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0-05

一、法定行政机关

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二、执法职责

负责石林保护区内生态和资源保护工作,负责保护公共设施建设事中、事后环境监察,科学制定石林景区生态发展规划和科学保护依据。依法行使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两部)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

和“三定方案”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1

风景名胜区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

2

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200871

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四、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处罚

1、对在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烧荒、在非指定地点野炊等违规用火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八)烧荒、在非指定地点野炊等违规用火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恢复原状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对在石林风景区内禁牧区放牧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在禁牧区放牧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对在石林风景区一级保护区内非指定地点吸烟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在非指定地点吸烟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处50元罚款。

4、对销售、购买、运输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的石峰、石芽、石笋、石钟乳、石柱等石景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禁止销售、购买、运输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的石峰、石芽、石笋、石钟乳、石柱等石景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没收所销售、运输、购买的石景和违法所得;销售者和购买者恶意串通的,分别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明知是本条例禁止销售、购买的石景而运输的,对运输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5、对未经批准在石林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剧拍摄、科学考察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在石林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剧拍摄、科学考察,应当经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并遵守有关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对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在三级保护区内未在指定地点挖砂、取土自用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因生活需要,在三级保护区内挖砂、取土自用的,应当在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挖取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每立方米处1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照1立方米计算;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对进入石林风景名胜区游览区的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速行使,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进入石林风景名胜区游览区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速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8、对未在石林风景名胜区游览区指定的地点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在石林风景名胜区游览区进行经营活动,应当在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得游动叫卖和强行兜售商品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9、对进入石林风景名胜区游览区的未购买门票人员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进入石林风景名胜区游览区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购买门票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应购门票价款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10、对未经授权而使用石林风景名胜区标志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使用石林风景名胜区标志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授权;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1、对违反《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或者通报有权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二)行政征收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缴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利用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的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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