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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0-05
(一)行政许可内容:从事本条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在石林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和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禁止范围以外的活动。
(五)申请材料
1、县法改局的立项批复。
2、县国土资源局的用地预审通知。
3、县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文号与结论)。
4、石林管理局规划建设建设处意见。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场审核、做出审查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无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从事情该活动的许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二、在二级、三级保护区内设置、张贴广告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在二级、三级保护区内设置、张贴广告。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
(四)行政许可条件:在石林风景名胜区二级、三级保护区内设置、张贴广告,符合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和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规定。
(五)申请材料
1、申请。
2、工商局批复。
3、文化部门批复。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审核。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3、做出审查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无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从事情该活动的许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三、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
(四)行政许可条件:在石林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符合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和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规定。
(五)申请材料:举办申请、实施方案、文化部门许可文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场审核、做出审查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无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从事该活动的许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四、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
(四)行政许可条件:在石林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符合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和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规定。
(五)申请材料
1、县法改局的立项批复。
2、县国土资源局的用地预审通知。
3、县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文号与结论)。
4、石林管理局规划建设建设处意见。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场审核、做出审查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无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从事情该活动的许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五、砍伐、移植树木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砍伐、移植树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
(四)行政许可条件:在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砍伐、移植树木,符合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和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规定。
(五)申请材料 1、申请。 2、石林县林业局的批复文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场审核、做出审查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无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从事该活动的许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
(四)行政许可条件:在石林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符合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和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规定。
(五)申请材料
1、申请。
2、相关部门批复文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场审核、做出审查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无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从事该活动的许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