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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7月1日起实施 买卖石林石最高罚15万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0-12

禁止销售、购买、运输石林景区内的石峰、石芽、石笋、石钟乳、石柱等,违反者将没收所销售、运输、购买的石景和违法所得;销售者和购买者恶意串通的,分别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记者昨天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石林风景区的石景从此将受法律保护。

我市的石林风景名胜区有5项桂冠,分别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世界地质公园和世界自然遗产,是我市、也是我省发展旅游产业的支柱品牌。为保护好石林风景及周边环境,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对1991年公布实施的《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石林风景区由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和管理;充实完善了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内容,新增了对景区内挖沙、取土行为的规范,并明确规定禁止销售、购买、运输景区内的石峰、石芽、石笋、石钟乳、石柱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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