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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国哀悼日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12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国哀悼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为组织好我县的哀悼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8年5月19日至21日全国哀悼日期间,全县各悬挂国旗的部门和单位,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及有关规定下半旗志哀,并不得悬挂红底布标和彩旗。   

  二、各乡镇、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群众于19日下午14时28分起,默哀3分钟。集体默哀活动时悬挂“向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默哀”条幅。   

  (一)县委机关大院由县委办负责,县人民政府大院(含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县政协机关及县政府办、县卫生局、县民宗局、县统计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烟办等)由县政府办负责组织集体默哀活动。   

  (二)县旅游局在石林景区大门口组织中国游客及景区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举行集体默哀活动。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各学校、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各医院以单位开展默哀活动。其他委办局、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部队分别组织默哀活动。   

  (三)车站由县交通局组织驾乘人员开展默哀活动;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组织群众开展默哀活动。   

  (四)各村(社区)、组的默哀活动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三、2008年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县防空警报鸣响,汽车、火车鸣笛志哀3分钟。   

  四、在哀悼日期间,全县各地、各单位一律停止庆典及公共娱乐活动。   

  五、各级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哀悼日活动,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及时疏导交通,确保哀悼活动有序进行。县委宣传部组织好对我县哀悼活动的宣传报道。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石林县公众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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