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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南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1991年)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9-01-18

(1990年11月20日昆明市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1992年2月7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路南石林風景資源,發展旅遊業,促進地方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路南石林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石林風景區"),是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應當圍繞風景資源制定全面保護開發利用規划,采取綜合保護措施和手段,保持和突出原有的峰林型岩溶地貌和地方民族風情特色。

第三條 石林風景區位於路南彝族自治縣境內,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區域自治法》,保障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在石林風景區進行開發,建設和經營活動的,必須照顧路南彝族自治縣和當地少數民族的利益。

第四條 保護石林風景區人人有責。在石林風景區內進

第二章 保 護

第五條 經國務院批准的《保護石林名勝風景區總體規則》確定的350平方公里保護區,為本條例的保護范圍,並划為三級分別予以保護。一級保護區:為大小石林、乃古石林、芝雲洞、奇風洞、長湖、月湖、大疊水等七個風景遊覽區,及大小石林至乃古石林至芝雲洞的風景沿線,面積15.76平方公里。二級保護區:為一級保護區外圍的景觀保護區域,面積28.14平方公里。三級保護區:為二級保護區以外的環境直協調區域,面積306.10平方公里。

第六條 各級保護區范圍,應當標明區界,立碑刻文。各種標記。界碑不得移動、損壞。

第七條 保護石林風景區原有自然風貌,防止人工化和城市化傾向。在一級保護區內,除按規划統一設置必要的遊覽設施外,不得新建其他設施;在二級保護區內不得新建與風景和遊覽無關或者破壞景觀、污染環境的建設項目和設施。原有設施不符合上述規定,應當按照規划要求進行改造或者拆除。

第八條 嚴格保護石林風景區的地質地貌和自然景觀,禁止隨意題字和刻畫石景;禁止損壞和銷售石峰、石芽和石筍、石鍾乳、石柱及其他石景。在一二級保護區內,禁止開山采石、挖少取土、開墾荒地。

第九條 嚴格保護石林風景區的花草樹木和自然植被。不得砍伐、攀折、刻划樹木、不得踐踏、采摘花草;不得在一級保護區內放牧和野炊。在石林風景區內的所有樹林,依法划定的權屬不變,確需砍伐的、必須先經石林風景區管理機構同意,再報縣林業管理部門輸砍伐手續,並按規定補種樹木和交納育林基金。

第十條 嚴格保護石林風景我的野生動物,不得傷害和捕殺。

第十一條 嚴格保護石林風景區的人文景觀。不得刻划、塗抹、損壞或者破壞摩崖石刻等文物古跡和革命遺址、園林建築;不得進行有損本地區民族風景的活動。

第十二條 嚴格保護石林風景區內公用工程設施、遊覽設施、生活服務設施,不得損壞和破壞。

第十三條 石林風景區應當保持清潔、衛生,不得亂丟果皮、紙悄和亂倒垃圾、廢棄物。

第十四條 石林風景區的水庫、長湖和溶洞內的水體,按國家《GB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Ⅱ類標准保護;月湖、大疊水、石林湖。劍峰池及其他水體,按Ⅱ類標准保護。

第十五條 嚴格保護石林風景區的大氣環境。風景區為煙塵控制區,一切鍋爐、窯爐都必須采取有效的消煙除塵措施,符合國家規定的煙塵排放標准。 

第三章 規 划

第十六條 石林風景區規划的編制工作,在昆明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同路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進行。

第十七條 石林風景區規划的審批,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經批准的石林風景區規划,必須嚴格執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如確實需要對規划作重大調整或者修改時,須經昆明市人民政府和路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再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十九條 石林風景區內建設工程的立項、選址和定點,應當符合石林風景區規划,在輸審批手續前,須先經石林風景區管理機構同意,再按規定逐級上報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和路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在每屆任期內,應當定期確定任期建設目標,全面檢查石林風景區規划實施情況,並分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章 建 設

第二十一條 石林風景區的建設,應當嚴格按照規划進行。積壓項設施應當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各種構築物、建築物必須在布局、體量、造型和色彩等方面,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二條 在石林風景區內建設各項設施,除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外,在施工前必須經風景區管理機構按批准文件核查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工程不得開工。

第二十三條 積壓項設施在工過程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周圍景物,林木、植被、水體和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損壞;施工結束、應當及時清理場地,進行綠化,恢復環境原貌,並提交工程竣工檔案。

第二十四條 應當多渠道籌集石林風景區建設資金。昆明市和路南彝族自治縣兩級人民政府,每年都必須有計划地投入一定建設和維護資金;對規划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除國家和省有關部門的投資處,還可以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

第二十五條 石林風景區的風景資源和設施實行有償使用。凡依賴石林風景資源進行經營活動和使用設施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繳納風景資源使用費和設施使用費,用於石林風景區維護和建設。具體收費標准和辦法,由路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報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執行。

第二十六條 加強石林風景的環境綠化,各景區周圍荒地和相互間道路沿線的綠化,應當與周圍景物相協調。

第二十七條 石林風景區人文景觀的建設應當維護歷史風貌,突出地方民族特色,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傳統的文化藝術和體育活動。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條 石林風景區依法設立管理機構,在路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領導下,對風景區的資源保護、開發建設、社會治安、經營服務和遊覽活動實行統一管理。設在石林風景區內的所有單位,除各自業務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外,都必須服從石林風景區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

第二十九條 昆明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對石林風景區的保護、建設、管理工作實行歸口管理,在業務上對石林風景區管理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督,並負責會同市級有關部門支持和幫助其行使統一管理的職權。

第三十條 石林風景區的土地,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規划法》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需要占用石林風景區內土地進行建設,都必須先領取建設用地規划許可證,再到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輸土地重用、划撥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一條 石林風景區管理機構有權對石林風景區內的建設活動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材料。

第三十二條 建立采石取沙管理制度。石林風景區內的農戶和單位,確需自用的少量沙石料,應當在二級保護區域以外,由路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地點取限量采取。石林風景區的沙石料不得向區外銷售。

第三十三條 石林風景區的文物古跡、革命遺址、古樹名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定期維護。制定防火、避雷、防震、防蛀等專項措施。

第三十四條 石林風景管理機構應當搞好花卉樹木的撫育管理,並建立全植樹綠化、封山育林,護林防火和防治病蟲害的制度。

第三十五條 在石林風景區內進行經營活動,必須先經石林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再按規定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並接受監督管理,在指定的地點守法經營,文明經商,不得遊動叫賣和強行兜售商品。

第三十六條 石林風景管理機構應當妥善處理污水、垃圾,不斷改善環境衛生,加強監督和檢查。對石縫、溝谷、溶洞和湖塘等不易清掃的地方,應當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定期清理,防止污染環境和破壞景觀。應當按照車家的規定加強對飲食和服務業的衛生管理,進行定期檢查,對不符合規定和衛生要求的要及時處理。

第三十七條 石林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當地交通,公安等部門做好遊客和車輛的疏導工作。凡進入石林風景區的一切車輛,應當遵守公安部門的交通管理規定,並服從石林風景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 加強石林風景區的治安、安全管理,嚴厲打擊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確保國家財產和遊客安全,對險要道路,繁忙道口及危險地段,要定期檢查,設置安全標志,及時不安全因素。

第三十九條 對遊客做好愛護石林風景資源和一切設施、遵守公共秩序、注重公共衛生等宣傳教育工作,引導和組織遊客進行科學、文明、健康的遊覽活動。

第四十條 石林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制度,對石林風景區的歷史改革,發展變化,資源狀況,范圍界限、生態環境、各項設施、開發建設、旅遊接待、經營狀況等方面進行調查研究;形成完整資料,妥善保存。 

第六章 獎 懲

第四十一條 具有下列成績之一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路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 貫徹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表現突出的;

(二) 保護風景資源成績突出的;

(三) 執行風景區規划成效顯著的;

(四) 為開發建設石林風景區作出貢獻的;

(五) 依法管理石林風景區卓有成效的;

(六) 在其他方面對石林風景區作出特殊貢獻的;

(七) 檢舉,控告違反本條例有功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行政處罰:

(一) 造成或者足以造成石林風景資源損壞的,由石林風景區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可根據情節給予罰款;

(二) 未經石林風景區管理機構同意和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划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路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三)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划許可證件或者違反石林風景區規划、違反本條例有關建設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石林風景區管理機構配合規划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牧、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並可根據情節給予罰款;

(四)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石林風景區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給予批語、警告、需要收回和吊銷有關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的,由有關部門按國家規定輸;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 石林風景區管理機構和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本條例的失職行為,或者濫用職權,擅自改變規划的,對負直接責任的單位和有關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依照國家有關行政處分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獎勵和處罰的具體辦法,由路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報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應當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行執行。

第四十七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石林風景區違反本條例,適用本章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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