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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管理局行政执法制度公开文本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0-06

一、法定行政机关

单位名称: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管理局

二、执法职责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管理局是行使旅游行政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是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石林旅游监督管理部门(石林旅游监察中队)的执法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旅游法律、法规、规章,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供执法监察保障;

(二)检查有关旅游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有关旅游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受理旅游者的投诉、纠纷和抱怨,并进行调查处理;

(五)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并督促、检查旅游经营者落实有关旅游安全制度;

(六)对旅游经营者及旅游服务人员进行旅游服务质量、旅游安全、旅游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

(七)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有关旅游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文 号

1

旅行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2002/07/01

2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1999/10/01

263

3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旅游局

2002/01/01

4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

5

云南省旅游条例

省人大

2005/08/01

16次会议通过

6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

省人大

2008/01/01

32次会议批准

四、行政执法事项(不含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一)行政处罚 (共六十项)

1、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对“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揽团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揽团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公告。

3、对“未佩戴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4、对“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5、对“欺骗、胁迫旅游者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吊销证照、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 “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二)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7、对旅行社“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等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吊销证照、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一)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二)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三)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四)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

(五)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六)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七)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

(八)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8、对旅行社“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等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二)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

(四)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

(五)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六)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七)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9、对旅行社“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等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四)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信息和广告宣传;

(五)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六)其他被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10、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

(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11、对“未按规定实行旅游景区(点)游客容量控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业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清洁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

(一)对未按规定实行旅游景区(点)游客容量控制的;……”

12、对“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选择等级评定不合格的旅游经营者为服务提供方”的行为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业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清洁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

(二)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选择等级评定不合格的旅游经营者为服务提供方;……”

13、对“旅游经营者未按照合同或者未按照服务质量标准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行为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业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

(三)旅游经营者未按照合同或者未按照服务质量标准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

14、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中介服务的网络旅游经营者选择没有经营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的行为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业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清洁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

(四)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中介服务的网络旅游经营者选择没有经营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的;……”。

15、对未经审定从事非学历旅游培训的行为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业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清洁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

(五)未经审定从事非学历旅游培训的;……”

16、对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或者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的行为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业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

(六)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或者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的;……”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旅游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对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经营旅游业务的行为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业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

(七)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经营旅游业务的;……”

18、对制作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合服务的行为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业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清洁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

(八)制作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合服务的;……”

19、对炒买客房和旅游运输票证,强行滞留旅游团队的,在旅途中甩团、甩客的行为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业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清洁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

(九)炒买客房和旅游运输票证,强行滞留旅游团队的,在旅途中甩团、甩客的;……”

20、对拒绝办理或者不办理旅游监督管理事务的行为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行政处分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设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外的旅游监督管理事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有关部门办理。”《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规定,拒绝办理或者不按期办理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上级管理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1、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订立合同的行为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明确服务项目、质量、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旅游合同,可以参照旅游”《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和其他旅游经营者订立合同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2、对旅游经营者没有按照合同和服务质量标准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行为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和服务质量标准向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旅游经营者不得超越评定等级进行宣传;未经等级评定或者等级评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等级标志和称谓。”《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和其他旅游经营者订立合同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3、对旅游经营者没有公示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行为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旅游经营有多个经营服务项目的,可以由旅游者自主选择。”《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4、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旅游经营者没有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并明确警示的行为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并明确警示。”《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5、对旅游经营者没有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行为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四条款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有文字说明的,除中文外,应当至少有一种以上的外国文字。”《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6、对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住宿、旅游商店、旅游运输公司、旅游中介的从业人员没有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从事旅游工作的行为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住宿、旅游商店、旅游运输公司、旅游中介的从业人员经相应的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旅游工作。”《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旅游从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导游人员从行政处罚生效之一起三年内不得从事导游工作。”

27、对导游员未取得《云南省旅游景区(点)专职导游讲解证》而在主要旅游景区(点)内从事导游工作的行为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云南省旅游景区(点)专职导游讲解证》的,不得在主要旅游景区(点)内从事导游讲解服务。”《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对旅游从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导游人员从行政处罚生效之一起三年内不得从事导游工作。”

28、对旅游经营者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的计划或者中止旅游服务活动的行为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的接待计划或者中止旅游服务活动。”《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对旅游从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导游人员从行政处罚生效之一起三年内不得从事导游工作。”

29、对旅游从业人员私自组织接待旅游团队的行为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私自组织接待旅游团队”《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对旅游从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导游人员从行政处罚生效之一起三年内不得从事导游工作。”

30、对以接待旅游者为主的经营贵重旅游商品的商店没有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的行为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以接待旅游者为主的经营贵重旅游商品的商店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交纳质量保证金的,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拒不交纳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1、对旅游经营者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的行为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损害其他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2、对旅游经营没有依法与其聘用的旅游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旅游经营应当依法与其聘用的旅游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旅游从业人员有权获得工资以及其他合法的劳动报酬,并享受相关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33、对 “不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机制,不提供旅游服务信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旅游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机制,加强对旅游服务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以书面或者电子填报等方式如实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旅游监察机构提供旅游经营情况、团队信息、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若违反的对旅游经营者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旅游服务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4、对 “不接受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市场、旅游安全和旅游服务质量的检查,不配合对旅游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人员应当接受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市场、旅游安全和旅游服务质量的检查,配合对旅游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若违反的对旅游经营者处2000元罚款;对旅游服务人员处1000元罚款。

35、对 “不制定统一格式的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应当明确旅游费用、旅游行程、游览景点、服务项目和标准、购物次数和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旅游者有其他需要的,可以与旅行社另行约定。

(一)旅行社应当制定详细的旅游行程表,作为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旅行社应当填写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由导游、领队人员执行。

(三)转并旅游团队时,转出和接入的旅行社应当签订转并旅游团队合同。 若违反以上规定的对旅游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6、对 “旅行社不在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和转并旅游团队合同上加盖法人印章或者旅行社合同专用章”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旅行社使用的法人印章、合同专用章及电子签章应当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和转并旅游团队合同上加盖法人印章或者旅行社合同专用章。

(二)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上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电子签章。 若违反的对旅游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7、对 “伪造、变造、转借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旅游标志(识)牌和有关证件等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转借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旅游标志(识)牌和有关证件;

(二)利用宗教、民俗活动或者其他方式误导、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三)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

(四)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转并旅游团队;

(五)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

(六)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或者提供旅游服务;

(七)不按旅游合同的约定或者旅游团队运行计划提供服务,擅自改变或者误导、欺骗旅游者改变合同内容;

(八)对旅游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宣传;

(九)其他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或者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若违反的对旅游经营者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旅游服务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8、对 “旅行社不提供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运输企业租用车船并签订旅游客运合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向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运输企业租用车船并签订旅游客运合同,禁止使用不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船运载旅游者。若违反的对旅游经营者处5000元以下罚款。

39、对 “旅行社不按照旅游客运合同、运行计划或者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等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旅游客运车船驾驶人员在承运旅游团队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旅游客运合同、运行计划或者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二)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弃团或者甩客;

(三)未经车船所在公司委派承揽旅游客运业务;

(四)无故变更旅游客运线路或者更换客运车辆、船舶;

(五)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若违反的对旅游经营者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0、对 “非法销售从景区、景点团购的优惠门票或者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销售从景区、景点团购的优惠门票或者相关凭证。若违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的罚款。

41、对 “旅游景区、景点不设立旅游服务质量管理和旅游投诉机构,没有在明显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设立旅游服务质量管理和旅游投诉机构,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若违反的对旅游经营者处2000元的罚款。

42、对 “旅游景区、景点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设立明显提示或者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景区、景点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景区规划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的标志;对可能给旅游者造成危险的旅游设施和游览地,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设立明显提示或者警示标志。若违反的对旅游经营者处2000元的罚款。

43、对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和服务人员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若违反的对旅游经营者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4、对 “旅游经营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没有到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若违反的对旅游经营者处2000元的罚款。

45、对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的行为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停产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46、对无理拒绝旅游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停产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无理拒绝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47、对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48、对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旅行社管理条例》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49、对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50、对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的行为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旅行社管理条例》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

51、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社增加服务项目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52、对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53、对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部门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七)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

54、对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行为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八款规定:“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八)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55、对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行为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

56、对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行为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六第二款条规定;“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而知经营旅游业务。”《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57、对导游员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行为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8、对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行为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9、对导游人员实施暂扣导游有效证件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暂扣导游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其导游证3-6个月。

60、对违规导游人员实施扣除导游证分值的处罚。

处罚种类:扣除分值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1)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2)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3)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4)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5)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队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1)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2)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3)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4)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5)未经旅游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1)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2)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3)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4)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5)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七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1)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2)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3)在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4)不尊重旅游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第十八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1)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2)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3)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4)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5)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6)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二十三条: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第二十四条: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

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

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

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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